民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县聚业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申请》(民城投发〔2020〕27号)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如下:
一、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选址范围为:公园路西侧、聚业苑12号小区北侧、县府街向西延伸段南侧,具体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拟占用土地面积17803.08㎡(合26.7亩)。
二、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符合民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标准、规模符合有关规定,拟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土地。
四、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定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6.7亩之内。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五、本预审意见只是我局对民乐县聚业苑12号2#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其用地事宜的初步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