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法人。
(二)申请内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且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从事公章刻制特种操作的技术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改)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
2.申请材料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2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许可服务
(一)受理地点
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二楼B2区③号窗口)
(二)咨询
1.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等方式咨询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具体办理事项。
窗口咨询: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③号窗口
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36-4424938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事项由窗口人员负责当场回复。电话咨询事项当场予以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当日进行电话回复。网上咨询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或网上查询许可进程。
联系电话:0936-4424938
(四)法律救济
1.投诉
申请人可以对公安局工作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通过投诉举报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936-4424904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县公安局许可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