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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2096/2019-00006
文号
民政发〔2019〕4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4-16 14:33:51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民乐县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民乐县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民乐紫皮大蒜生产、销售和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乐紫皮大蒜,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6号公告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民乐紫皮大蒜》要求的民乐紫皮大蒜。

第四条 为加强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成立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民乐紫皮大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与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做好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民乐紫皮大蒜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办理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做好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或经销民乐紫皮大蒜,且达到一定的规模;

(三)品种、立地条件、产地环境、种植技术、产品加工、质量要求等条件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民乐紫皮大蒜》的规定要求,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第九条 申请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民乐紫皮大蒜》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使用民乐紫皮大蒜专用标志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按程序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批准。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前,必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程序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民乐紫皮大蒜”文字组成。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的印制必须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产品标签上,也可将专用标志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将其选定的印制单位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准量印制,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用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当年使用专用标志的书面计划,和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使用者应当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民乐紫皮大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民乐紫皮大蒜》组织生产,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专用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以外地大蒜冒充民乐紫皮大蒜的;

(四)使用与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获准使用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逐级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0年6月26日民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民乐紫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