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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87/2020-00852
文号
民政发〔2020〕10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15 14:50:05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的组成部分,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建立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亚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民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民乐县支行)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县政府决定,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民乐县支行下达应急成品粮的收储、动用指令,并做好应急成品粮的动用工作;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农发行民乐县支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应急动用时,按照县政府指令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调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张掖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属于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两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通过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剔除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三年内不得从事应急成品粮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不再具备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剔除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总量计划,按照适需优储、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承储合同必须明确应急成品粮权属县政府,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应急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应急成品粮仓垛必须悬挂“民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滚动轮出、即时补库、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应急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除动用外,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承储企业按补贴标准包干使用。动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审核上报县政府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民乐县支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触发机制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民乐县支行按照动用方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时,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民乐县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二十八条  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前,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应急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民乐县支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应急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