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将豆姓改窦姓和苟姓改敬姓的批复
临夏州公安局:
你支队《关于将豆姓改窦姓和苟姓改敬姓的请示》(临州公治[2014]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你支队请示关于豆姓改窦姓和苟姓改敬姓有历史资料可查,可以根据本人及监护人的申请,允许在家庭成员中出现不同姓氏,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