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二、受理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申请条件
(一)省内户籍居民,申请人无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均可申办。
(二)本县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三)省外户籍居民除交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一式一份。
(三)《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或者监护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卡式)60元/证,一次性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八、办理地点
民乐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B2区公安局1、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0936-442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