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杨坊卫生院医保扶贫政策明白卡
一、待遇保障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按照65%-85%的比例再次给予报销。对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 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2.普通门诊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80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按70%的报销比例即时结报。
3.门诊“两病”报销:“两病”认定机构确诊的“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高血压用药年度报销限额为200元,糖尿病用药年度报销限额为400元,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年度报销限额为500元。
4.门诊慢性病办理:患有36种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经参保地县级医院确诊,并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条件的,可向县区医保局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可按70%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5.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全市范围内一级、二级、三级、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700元、1500元,为3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6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均提高5个百分点。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6.生育补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单胎顺产1200元;单胎难产2000元;多胎顺产(包括难产)的,每多一孩补助400元。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合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7.国家谈判药品费用报销: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负20%后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报销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就医指导
8.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城乡居民应当到各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保不予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以通过各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各级医保局网站等查询。
9.基层首诊、合规转诊:城乡居民应首选到所在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进行咨询和诊疗,因病情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上级医院或省外就医的,不享受“一站式”直接结算政策,并降低报销比例。
10.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异地长期生活、务工就业创业、上学、异地转诊等原因,需要到本市州以外或外省住院治疗的,需事先到参保地县区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可持社保卡到异地住院治疗,出院时凭社保卡直接结算;未备案而自行到外地就医的,不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三、便民服务
11.“一站式”结报: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按规定转诊和备案后到省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自付部分。
12.咨询服务:对医疗费用报销有疑问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或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