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徐宏继辞去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民人大常发〔2014〕9号
民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徐宏继辞去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3月11日民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民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徐宏继因工作变动辞去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民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民乐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