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告
为依法推进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45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将我县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四、年审资料
1、2019年度部门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数字表、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工资表。
2、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算方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年审程序
1、3月10日前,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用人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
2、3月20日前,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经审核,对确认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月31日前,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分别报送《审核确认书》和《2020年各单位应缴残保金核定表》等征缴资料。
七、有关说明
本通告通过民乐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新民乐报、民乐新媒体等方式发布,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审的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后,各企业(公司)、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涉税单位,持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下达的《审核确认书》或《2020年各单位应缴残保金核定表》核定的金额,于2020年9月1日前向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保障金;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报送的《审核确认书》和《2020年各单位应缴残保金核定表》,督促财政全额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应缴纳的残保金及时、足额上缴县税务局,同时县税务局将征收的残保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对未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上缴县税务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处理,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其他具体事项依照《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审核征缴详情可咨询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国家税务总局民乐县税务局:0936-4435535
民乐县财政局:0936-4421544
民乐县残疾人联合会:0936-441509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