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
根据《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原《民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民物价发〔2018〕13号)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不包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不收费(不含机械式立体车库)。
4.执行范围:高铁站、汽车站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新建的停车场(位)。
二、执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小型机动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0元/车·次。
2.大型机动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5元/车·次。
3.对进入停车场的军(警)车、执法车、救援(护)车、救灾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免费。
4.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机动车辆不收费。
5.执行范围:扁都口旅游景区、金山公园。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露天停车场停放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二)地下停车场停放
1.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载重3吨以下含3吨):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2.大型车(载客9座以上或载重3吨以上):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不收费(不含机械式立体车库)。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执行范围: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宾馆、医院、学校、三馆、殡仪馆、体育馆、银行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民乐县公安局
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民乐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