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煤炭市场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煤炭市场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民乐县煤炭市场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民乐县煤炭市场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确保一级煤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正常运营,根据《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分类指导,齐抓共管”的思路,健全完善煤炭市场经营及质量监管体系,督促经营企业和业主做好市场内部运行管理,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煤炭质量达标,减少煤炭消耗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县上统筹规划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一级煤炭市场1处。依据各镇区域规划,兼顾环境保护和方便群众的需求,确定建设二级配送网点12个,并根据农村用煤需求持续优化布局二级配送网点。
(二)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检验检测,各煤炭经营户全部入驻二级网点。县内销售的煤炭必须经一级市场统一采购调用,二级网点销售的煤炭必须由一级市场统一配送,二级网点负责配送到村到户。
(三)分级管理,强化监督。县工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一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负责对本区域二级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规范一级煤炭市场行为。进一步完善一级煤炭市场建设,在一级市场设立达标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对购进的煤炭分批次检测。一级市场内购进和销出煤炭应当符合国家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坚决禁止购进和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标准的煤炭。建立煤炭购销台账,每批次进煤的时间、数量、供货企业等内容都要记录完整,一级市场售出的煤炭质量、数量、产地、经营者要做到进煤知源、出煤知点,供销过程可追溯。落实“块煤装袋”要求,民用燃煤统一装袋后进入二级网点销售。一级市场要根据二级网点煤炭需求情况,加强煤炭调运、储备和供应。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局、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加快二级网点入驻进度。各煤炭经营户销售煤炭必须入驻二级网点。对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煤炭经营户,各镇尽快组织动员搬迁入驻二级网点;对无照经营的非法煤炭经营户、散煤销售点由工商质监局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入驻二级网点的煤炭经营户由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由国土局牵头,各镇及相关部门配合,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私自设置的露天堆煤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和取缔。各商业银行根据一级市场、二级网点的经营能力和资金需求,及时为其提供贷款支持和金融服务。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社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商业银行
完成时限: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措施。进入二级网点的煤炭经营户必须与业主签订入驻经营合同和煤炭质量、安全、治安、消防等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煤炭质量、消防、治安、群防群治和违法经营等责任。各二级网点要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公布管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承担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车辆安全的管理责任,对经营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质监、环保、工信等部门处理。各二级网点要建立进煤售煤记录,并负责查验和核对煤炭检测报告和各项记录。及早与一级市场建立用煤购销合作关系。
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工信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
完成时限: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完善三方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一级市场与二级网点、入驻二级网点煤炭经营户的利益联结,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本着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煤炭购进价格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合理指导调节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煤炭销售参考价格及二级网点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等收费参考标准,督促市场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违反价格机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煤炭市场价格处在合理区间。对经营良好的一级市场、二级网点,县政府将适当予以奖励补助,有效调动市场经营者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物价局、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切实做好运输车辆管理。对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运煤车辆发放“通行证”,规范车辆运输行为。对县境内无证拉运、偷拉私运、超载超速运煤的车辆进行查扣并从重处罚。在六东路、民联复兴、南和路、国道227线甘民交界处等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点,对进入本县的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无“通行证”私自拉运销售散煤的车辆禁止入县并予以查处。对走村串户销售散煤的流动运输车辆,各镇及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罚。
牵头单位:交警大队、运管所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工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六)强化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日常监管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煤炭经营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制度、责任清单,建立巡查日志、检查记录等巡查监管台账,采用网格化管理、分片包抓等方式,做好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工商质监局依法对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销售的燃煤进行抽检,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煤,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抽检结果及时反馈售、用煤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
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七)严格规范采购使用燃煤。各镇、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站所、学校、卫生院、镇村集中供热点使用燃煤和工业企业采购生产用煤及生活用煤,必须带头采购和推广使用县一级煤炭交易市场统一预包装的达标煤炭,减少销售环节,降低用煤成本。建立全县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煤炭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和运行机制,购进燃煤由政府统一采购。对未采用煤炭统一招标手续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不准计入单位运营成本。对经营销售和私自采购使用不符合要求燃煤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通过对公建单位的不断规范,逐渐引导各用煤户到二级网点购买统一预包装的达标煤炭。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基层站所主管单位
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八)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在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完善消防设施,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一旦发生煤炭自燃等事故,在第一时间告知经营户并开展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人员受到伤害。
牵头单位:安监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时限要求:长期坚持
(九)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业主、二级网点经营户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安监局、消防大队予以查处。未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网点)内环境卫生差、不采取煤粉抑尘措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垃圾清运不及时、市场内外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各镇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配合工信、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县工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等部门定期进驻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督促检查,负责市场动态监管和服务工作,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税务局、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一级市场及二级网点工作职责
(一)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内的经营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要规范进货渠道,确保供应有序、配送及时。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二级网点经营户不得在市场内存放堆储散煤、非经营煤炭之外的物资、物品和从事非煤炭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内实行“一照、两单、一票、一证”制度。即入驻二级网点经营户在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必须到县工信局进行告知性备案,经营销售的煤炭按批次批量随车必须有煤质化验单,进出市场(网点)必须有进出货单和发票,运输煤炭车辆必须有随车通行证。
(三)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内经营户应加强自律,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经营户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四)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内经营户要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在指定地点堆放垃圾,不得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保持商品煤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越界越线堆放,不准随意倾倒、堆放煤炭。
(五)二级网点内经营户采购商品煤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出货票检查验收制度,二级网点业主应当查验经营户是否从一级煤炭市场进煤,并如实记录商品煤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2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六)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必须达到环保要求,销售煤炭禁止露天堆放,经营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必须采取规范的覆盖、喷水、防自燃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运输煤炭车辆必须采取全封闭方式运输,进出市场(网点)冲洗车辆,严禁在道路上抛洒、泄漏。
(七)禁止一级市场和二级网点内经营户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哄抬煤价或低价倾销等行为,禁止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税漏税,禁止销售高硫分高灰分劣质散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镇(社管委)、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中央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精神、煤炭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煤质使用标准及散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低碳、绿色观念,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对煤炭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销售煤炭行为及时曝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浓厚宣传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镇(社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强化部门职责,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要按照“五统一”管理要求,督促经营企业做到持证经营,服务到位,保障有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监管部门要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坚决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县内。县督查考核局要对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煤炭质量监管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对煤炭质量管控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镇,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