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民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民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民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民乐县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及生态宜居搬迁后符合条件的撂荒地。
第四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有计划、分步骤、整流域、集中连片推进工程建设。优先安排祁连山浅山区、生态宜居搬迁区、北部风沙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二)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引导,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切忌搞“一刀切”。
(三)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
(四)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健全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县政府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林草局,承担退耕还林还草日常工作。各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明确相关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镇的管理责任制,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负总责,是本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要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进行,保证工程面积实、质量优、兑现足、不反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申报。
(一)各镇人民政府对本镇范围内符合退耕条件的地块进行调查,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将符合退耕条件的地块纳入本镇退耕年度计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各镇申报的拟退耕面积进行实地核查汇总,确定全县拟退耕总面积。
(三)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局配合,按规定逐级申报年度任务。
第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落实。
(一)省、市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根据各镇申报的退耕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林草局审定后,将年度计划任务分解下达至各镇。
(二)县林草局根据确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制定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经县发改局批复后,编制作业设计,并报市林草局备案。
第九条 年度建设任务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计划任务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变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县、镇、村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切实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第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兑付,工作经费筹措,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退耕地块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块落实到第三次国家确认的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图上,并对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的林草地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四)县林草局负责做好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及退耕还林还草技术指导与培训、档案管理等。
(五)县水务局负责制定退耕还林还草配水计划,应优先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用水。
(六)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依法治林(草),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林草资源安全。
第十三条 镇政府要与退耕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资金兑付和管护责任等。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不得兑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推进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的意见》(甘林还函〔2015〕631号)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退耕土地流转,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退耕主体与农户就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兑现、退耕地的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不得低于10年。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交易鉴证。土地流转合同必须落实到村到户,并提供农户签字盖章的土地流转花名册。
镇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和监督管理,防止承包人侵害群众利益、借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套取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运。种苗草种应当经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林草局要加强种苗草种质量监管,保证种苗草种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地点、面积、树种草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政策兑现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全面禁牧,县政府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纳入禁牧区。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放牧、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十八条 镇政府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还草主体负管护主要责任,必须履行管护义务。按照“谁退耕、谁管护”的原则,实行镇、村、退耕主体统一管护,由村级护林员、草管员和退耕主体组成巡护队,对退耕区域常态化开展巡查巡护。
镇政府要加强对护林员、草管员和退耕主体的监督管理,将补助兑现与管护成效相挂钩,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县公安、林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林草执法力度。县森林警察大队要主动出击,及时查处涉林案件,严厉打击退耕还林还草地内违法行为。各镇派出所要积极配合镇、村和退耕主体及时制止退耕还林还草地内放牧、毁林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3S技术)提升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逐步推行监理制,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后,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原资源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县、镇、村三级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集中统一保管。退耕还林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工作制度等依照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执行。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实行乡镇自查、县级验收和省级、国家级检查制度。各镇每年对辖区内退耕还林还草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核实情况;
(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合格情况;
(三)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保存情况;
(四)退耕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五)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单位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退耕还林五年分三次兑现,第一年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500元/亩、种苗造林费400元/亩,第三年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300元/亩,第五年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400元/亩。退耕还草三年分两次兑现,第一年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450元/亩、种苗种草费150元/亩,第三年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400元/亩。
第三十一条 退耕还林还草资金补助依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由退耕主体申请、乡镇自查、县级检查验收,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资金。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