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3/2023-0063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3-12-19 14:38:57 | 是否有效 |
为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3〕83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民乐县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县注册运营2年内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3人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市场主体成立时间截止申报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符合条件的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上符合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服务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三、申报资料
1.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填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市场主体携带营业执照、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残疾证、退役证、脱贫劳动力证明等)。
3.招用人员劳动合同。
4.为吸纳就业人员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5.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6.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发放花名册,加盖单位财务用章)。
四、有关要求
1.申报的市场主体经营规范、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无失信行为记录。
2.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并按规定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3.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原件及复印件)报送至民乐县人社局三楼310室。
联系电话:樊玉芬 19993687455
毛应卿 18093677914
0936--4416522
附件:1.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表
2.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