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3/2024-0015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14:50:00 | 是否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县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工作,县人社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民乐县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初中级职称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张掖市民乐县乐民路29号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邮政编码:734500。信封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4689012@qq.com。
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民乐县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初中级职称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依据《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甘人社通〔2021〕347号)、《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306号)、《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张人社通〔2023〕246号),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包括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和农村能工巧匠。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乡村一线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建筑、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行业和从事民族文化传承、手工艺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社会体育等活动的农村实用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登记为准),农村实用文化非遗传承人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乡镇、村社等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党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领导。
2.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农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将各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凝聚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
3.坚持科学评价。遵循农村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技能特点的评价标准,将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能力和艺术造诣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科学客观评价农村实用人才。
4.坚持以用为本。将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评定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相衔接,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加快培养以技术、文化、工匠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由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至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推荐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
第二章 评价类型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评定按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农村能工巧匠进行分类评价,具体专业设置见《专业参考目录》。
第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评定分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和副高级)三个层级。市内有效高级职称资格评定按照《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张人社通〔2023〕246号)执行。全省有效职称资格评定按相关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全县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由县人社、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住建、林草、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分领域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考核认定市内有效初级职称资格须按类别达到下列2项条件:
(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1.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农业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机具等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和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2.年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15亩以上,或设施蔬菜2亩以上,或露天蔬菜5亩以上、或食用菌培育产量2万公斤/年或产生3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3.年养殖牛、驴、马等大牲畜3头(匹)、或猪30头、或羊20只、或禽类500只、或水产养殖1亩以上或产生3万元的经济效益;
4.开展饲草料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年产生2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5.年累计完成100亩(1000只)的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
6.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年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00亩;
7.年处理10吨农业农村废弃物;
8.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交易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2万元以上并吸纳3名以上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9.年种植林木种苗10亩以上,或造林(林木养护)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出圃林木苗木乔木5000株,或花灌木1万株以上,或营养钵苗木2万株以上,或林木种苗年经营收入5万元以上,或具备修剪、嫁接等林果园艺技术,年修剪果树2000株或面积达10亩以上,或嫁接各类苗木5000株以上;
10.参加乡镇或县级农业、林草等相关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11.积极推广应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10户以上或推广应用面积100亩以上;
12.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1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的。
(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1.本人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节目、社火)获得县级调演比赛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乡镇比赛三等以上奖项2次;
2.本人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节目、社火)被选入县直以上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2次以上,或乡镇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4次以上;
3.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
4.作为本乡镇文艺社团的骨干力量,累计编创节目3个以上,或作为主演演出累计5场以上,或指导本专业1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累计3次以上;
5.作为本乡镇非遗传承人,年创作剪纸、泥塑、面塑、刺绣、彩绘、雕塑等小型文创作品不少于15件,中型作品8件,大型作品1件;
6.作为文化爱好者,有拜师学艺经历(传承有序),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
7.本人代表全县参加市级体育赛事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1次,或获得县级体育赛事第二名以上1次或第三名2次,或县级以上体育赛事被评为优秀运动员或优秀教练员;
8.本人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上资格证书,且每年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1次;
9.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或体育工作3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文化艺术或体育工作1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文化艺术培训或文化人才专项培训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或体育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文化艺术或体育工作的。
(三)农村能工巧匠
1.在乡镇或行业部门组织的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1次以上;
2.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收入水平,且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工匠等荣誉称号;
4.年累计完成100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5.年累计承揽或主要参与农村建设项目不少于2次,且承揽参与农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无安全事故发生;
6.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1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取得初级技能(五级)及以上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市内有效中级职称资格需取得初级职称满2年并按类别达到下列2项条件:
(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1.本乡镇确定的种植、养殖、加工示范大户或经营能手,带动6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
2.年种植粮食作物达到30亩以上或产生6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种植经济作物30亩以上或产生6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食用菌培育产量5万公斤/年以上;
3.年养殖牛、驴、马等大牲畜6头(匹)、或猪60头、或羊30只、或禽类1000只,或水产养殖3亩以上或年产生6万元的经济效益;
4.年种植林木种苗25亩以上,或造林(林木养护)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新繁育林木种苗5亩以上,或出圃林木苗木乔木2万株以上,或花灌木5万株以上,或营养钵苗木10万株以上,或林木种苗年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上;或具备修剪、嫁接等林果园艺技术,年修剪果树1万株以上或面积达50亩以上,或嫁接各类苗木2万株以上;
5.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主;
6.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行2年以上、固定成员超过25人,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能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
7.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交易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3万元以上并吸纳10名以上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8.开展饲草料加工、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年产生5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9.创办或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为1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收购销售农产品等方面的服务;
10.带动10户以上的农户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11.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1项以上,技术服务农户15户以上;或累计培训农牧民15人以上;
12.被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表彰(扬)1次;或参加县级农业(林草)相关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市级农业(林草)相关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13.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工作;
14.本人被乡镇以上单位委派、聘请,每年为本县30名以上农民开展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15.年累计完成150亩(3000只)的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工作;
16.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年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50亩;
17.年处理15吨农业农村废弃物;
18.积极推广应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20户以上或推广应用面积200亩以上;
19.取得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20.创办的经济实体被认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本人被认定为“乡村创业领头雁”“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及其他典型的;
21.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7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四级)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1.本人获县直部门或乡镇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
2.本人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节目、社火)获市厅级三等奖1次,或获县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3.本人创作作品或主要参与的作品(节目、社火)被选入市直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1次以上;或县直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3次以上;
4.本人被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或本人参与的项目被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
5.每年被县直部门邀请进行本专业演出(主演)或授课2次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以来累计4次以上被乡镇邀请进行本专业演出(主演)或授课,或取得初级职称前后累计8次以上;
6.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15万元以上的,并吸收当地3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
7.作为本乡镇文艺(社团)的骨干力量,年编创节目2个以上,或作为主演年演出场次3场以上或累计10场以上,或指导本专业2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累计4次以上;
8.作为非遗传承人,年创作剪纸、泥塑、面塑、刺绣、彩绘、雕塑等小型文创作品不少于30件,中型作品15件,大型作品2件;或所从事的非遗专业展演、展示不少于15场;或培养指导学生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获得相关部门认可;
9.具备一定专业素质和技能,在本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取得由县级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县级协会(书协、美协、音协、作协、摄协、民协及戏剧曲艺舞蹈家协会等)会员资格,并积极参加所在协会各项活动;
10.本人代表全市参加省级体育赛事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体育赛事第二名以上1次,或第三名2次,或市级以上体育赛事被评为优秀运动员或优秀教练员;
11.本人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以上资格证书,且每年参与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1次;
12.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7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文化艺术培训或文化人才专项培训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取得合格证书;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1年以上。
(三)农村能工巧匠
1.在县相关部门或乡镇组织的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扬奖励1次以上;
2.年收入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水平的2倍以上,且近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工匠等荣誉称号;
4.以“师带徒”培养3人以上,且至少有2人取得国家职业技能初级资格或被乡镇党委、政府评为“优秀农民技术员”等相关称号;
5.本人的产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所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被推选参加县级展会;
6.年累计完成150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7.年累计承揽或主要参与农村建设项目不少于4次,且承揽参与农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无安全事故发生;
8.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7年以上、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相关农业生产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四级)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 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按如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个人申报。农村实用人才本着自愿原则,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向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申报。
(二)组织审核。经审核公示后,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县直行业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初级职称资格由镇政府直接考核认定,并报县行业部门和县人社局备案;中级职称资格由各行业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行业部门局务(党组)认定,会同县人社局下发职称资格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随时评定。取得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每年可申报评审全省有效或市内有效职称资格,但同一年度只可选择一个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失信惩戒
(一)对以虚假身份申报职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职称资格;
(二)被列入失信企业或欠薪“黑名单”的企业法人和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不得申报评定职称资格。
第五章 待遇及义务
第十四条 获得农村市内有效初、中级职称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2.优先推荐设立省、市、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3.优先推荐评定全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及拔尖人才、科技特派员、青年精英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4.优先参与有关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6.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政策;
7.优先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8.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取得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
(二)在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能力;
(四)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县农业农村、林草、文体广电旅游、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和农村能工巧匠职称评定政策的宣传引导及评定工作,并积极开展行业练兵评比。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草、文体广电旅游、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县人社局备案。各镇政府做好职称评定政策宣传,负责本镇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监督使用、职称考核认定、待遇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在职称层级台阶上,要尽量实现逐级晋升。对少数总专业年限符合要求,每缺一个层级台阶增加1年总专业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市内有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办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民乐县农村实用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专业参考目录
民乐县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专业参考目录
序号 | 专业名称 |
1 | 种子、种苗繁育(林业) |
2 | 农业种子、种苗繁育 |
3 | 饲草、饲料生产(农业) |
4 | 农业环保 |
5 | 草业(林业) |
6 | 蔬菜 |
7 | 中药材 |
8 | 农村经纪人 |
9 | 花卉 |
10 | 畜牧养殖 |
11 | 食用菌 |
12 | 种植 |
13 | 农药经营、种子经营 |
14 | 生态产业 |
15 | 水产养殖 |
16 | 蜜蜂饲养 |
17 | 农艺 |
18 | 植保 |
19 | 兽医(药) |
20 | 农机 |
21 | 工艺技艺 |
22 | 园艺(果树) |
23 | 民间文化 |
24 | 工艺美术 |
25 | 曲技艺表演 |
26 | 民族服饰 |
27 | 刺绣 |
28 | 岩画、麦秆画、木塑画 |
29 | 文学创作 |
30 | 群众体育 |
31 | 面点师 |
32 | 灌溉技术 |
33 | 机械设备修护(电工、焊工、广电维修等) |
34 | 建筑安装施工(电梯安装、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建筑特工设备安装维修等) |
35 | 建筑工程(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焊接工、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 |
36 | 工装工具(模具工、铸造工) |
37 | 机械冷加工(车工、铣工、钳工、磨工、冲压工) |
38 | 智能楼宇管理员、安全评价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工) |
39 | 化工产品(制冷工) |
40 | 手工木工 |
41 | 康复矫正(眼镜验光员、定配工) |
42 | 汽车维修 |
43 | 美容美发(美容师、美发师) |
44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45 | 生活照料服务(育婴员、保育员)安全保护及物业管理服务(保安员、安检员) |
46 | 餐饮服务(中式烹调师、面包师、西式烹调师、面点师、茶艺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