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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营运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2057/2025-0011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4-28 18:45:00 是否有效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非法营运车辆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利用微信朋友圈、自建微信群或其他聊天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发布“车找人”信息招揽乘客,又不具备客运资质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

)长期以送亲戚、接学生、宴请朋友等名义变相非法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管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查处。

、注册登记在专业合作社、劳务公司等企业名下“营转非”车辆,长期以“通勤车”方式从事劳务包车客运经营的,必须随车携带务工人员劳务合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务工所在地行政村或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将依法查处。

、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主动联系客源,发布“车找人”信息的;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为非法营运经营者作伪证欺骗执法人员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对从事非法营运,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非法营运的牵头者组织者、非法调度配客的中介组织和欺行霸市、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运营组织以及扰乱市场营运秩序的团伙依法打击和取缔,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凡主动停止或退出非法营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在本辖区行驶的客运班线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在城区内行驶汽车南站客运车辆城区行驶路线为:南站—南华路—世纪大道—出入城;南站—南华路—益民路—西大街—西站—出入城。汽车北站客运车辆城区行驶路线为:北站—文昌路—顺王府十字—惠民路—世纪大道—出入城;北站—文昌路—益民路—西大街—出入城。在本辖区行驶的“营转非”大客车禁止在城区内行驶,运载劳务用工人员客车提前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通行证,集中在临松民乐铂瑞国际大酒店门口路段有序停放,车辆停放不得并排或多排占用道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造成其他车辆或者堵塞出入口形成隐患。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停车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县道路运输安全稳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民乐县交通运输局:0936—4421109

          民乐县公安局:0936—4428014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