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44/2025-0001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供销社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7-04 10:05:10 | 是否有效 |
为切实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达2025年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计划的通知》(甘供销〔2025〕23号)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2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2025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构建全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2025年我县实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任务面积5万亩,补助资金400万元。
二、项目实施
(一)主体确认。按照服务主体遴选条件和前期工作对接情况,在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申报基础上,经县供销联社审定确定服务主体,分区域进行项目实施。各服务主体根据各自实际申报确认任务面积,经县供销联社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供销联社审定和省供销联社备案。根据试点项目实施要求,承担供销合作社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二)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方式、质检验收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维护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服务主体。
(1)搭建服务平台。试点项目作业服务坚持以各服务主体自有农机具、自行开展为主,必要环节可采取租赁农机、雇佣农机手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各服务主体要提前谋划各阶段农机具及无人机种类和数量,将自有农机具及需要使用的其他农户农机具,统一整合建立管理台账,派单制使用。服务主体要精准掌握各派单农机具、无人机现场作业情况,全面实质性参与和监管,按行业服务标准和县上提供的服务价格区间规范开展服务。
(2)精准开展托管服务。在托管服务过程中,各环节服务作业要符合以下标准:机耕要做到农机作业耕层深度≥25cm,耕深一致、耕面平整,残膜回收净度达到95%以上;机种要做到下籽均匀,播种深度必须符合作物播种要求,不断点,不漏播,确保出苗率≥95%,覆膜要平整,不损伤地膜;机防要做到药水配比科学,喷洒均匀,喷施安全;机收要做到应收尽收,籽粒破损率和碎粒损失率≤2%。
(3)提升智能监管水平。为保证服务效果,派单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安装北斗导航等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因地块限制使用小型农机无导航轨迹或因村与村边界地段导航数据不稳定或信息显示不精准等情况,可用工程相机采像系统现场多点采集作业经纬度和时间。要在每个服务环节建立台账,及时收集合同、数据图像图片、作业派工单、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资料,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3.组织项目验收。服务主体服务完成后,经服务对象确认,提请项目实施所在镇、村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服务主体整理相关印证资料提请县级验收。县供销联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组,通过随机抽查、实地走访、审阅资料等方式对每一个服务主体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以服务主体为主导分村对服务面积、服务环节、折算补助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供销联社牵头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试点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全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5(A1)+0.26(A2)+0.13(A3)+0.26(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小农户或服务组织,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小农户和服务组织,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服务环节 | 服务内容 | 具体操作 | 市场参考价格(元/亩) | 补助金额(元/亩) |
耕 | 深翻或旋耕 | 至少完成1项服务内容 | 25-60 | ≤16 |
种 | 机械整地和施底肥、机械铺膜及滴灌带 | 至少完成2项服务内容 | 48-85 | ≤34 |
机械点播 | 30-100 | |||
水肥一体化 | 300-340 | |||
防 | 飞防、机械防治、营养液喷施 | 至少开展2次飞防服务 | 15-30 | ≤8 |
收 | 机收 | 至少完成1项服务内容 | 38-120 | ≤22 |
秸秆打捆及残膜清理 | 90-130 | |||
合 计 | 80 |
各环节计划实施面积在财政补贴资金总量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面积。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在引导培育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同时补助,服务对象补助67%,服务主体补助33%。由县财政通过项目服务组织账户及农户社保卡账户进行集中兑付。
四、绩效管理
项目完成后,县供销联社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市供销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将结果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成立民乐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专班(名单附后),统筹安排和协调项目,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兑付资金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县供销联社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服务主体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高效实施。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资金不得整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
附件:民乐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专班
民乐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专班
组 长:曹天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建学 县财政局局长
杨 鹏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钱雪燕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吕 锋 南丰镇人民政府镇长
任 亮 永固镇人民政府镇长
洪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柴玉国 民联镇人民政府镇长
姜 浩 三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六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龙清 顺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延邦 丰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兴举 新天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 瑜 南古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孙 鹏 县供销联社监事会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负责业务指导、调度安排、统筹推进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