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3-11 10:40:28 | 是否有效 |
为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2026年6月1日施行)等规定,特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从业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络餐饮平台要依法依规、全面严格落实审查管理责任
(一)健全管理制度与机构。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实施并公开入网审查、实名登记、信息公示、抽查监测、风险管控、人员培训、配送管理、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加强入网资质审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严格审查入网餐饮经营者资质,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与实体门店、实际经营许可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严禁证照不全的“幽灵外卖”以及“假证”“套证”等违法店铺上线经营。
(三)规范平台信息公示。要求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门店招牌一致,按要求设置“无堂食”标识和“明厨亮灶”链接标识。
(四)加强日常监测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对入网餐饮经营者合规管理、风险管控。强化无堂食、未接入“明厨亮灶”等商户抽查监测。及时协调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投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立即警示,或采取限制流量、暂停服务等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对资质被注销、吊销的商户立即停止平台服务。鼓励外卖骑手积极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守法律法规、诚信自律经营
(一)依法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真实有效,有实体门店,不超范围经营,依法依规在平台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堂食情况、明厨亮灶等信息,确保线上平台公示信息与线下实体店保持一致。
(二)严格采购加工。依法依规选择供货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食品储存,确保加工环境整洁卫生。严禁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三)规范包装配送。食品容器、餐具、一次性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格执行“食安封签”要求。采取有效的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措施确保特殊要求食品配送过程能够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接入“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主动设置“小份菜”“半份菜”减少餐饮浪费。落实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防控措施,自觉遵守餐厨垃圾统一清运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消费投诉,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细致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共同责任与监督
(一)强化人员培训。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确保配送容器清洁安全。
(二)完善消费维权。平台应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投诉。鼓励配送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积极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加强协同共治。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