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7/2026-00055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3-26 17:23:33 | 是否有效 |
为严守水资源管理红线,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与水工程安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一)水资源管理领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超许可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建设自备水源井;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
(二)河湖管理领域。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侵占河库岸线、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行为;在河道内擅自堆积砂石料或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等行为。
(三)水土保持管理领域。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
(四)水工程管理领域。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防汛、护岸等有关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破坏水源、防汛设施,损毁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渠系等水利设施等行为。
(五)其他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惩处措施
1.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2.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代履行、查封扣押、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许可,强制拆除。
3.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社会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企业主动监督,积极提供涉水违法线索。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举报热线 400-0936-111
0936-4421530、4413075
邮寄及来访举报:民乐县水务局416室(地址:民乐县西大街46号,邮编734500);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拒不改正者,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特此公告。
民乐县水务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