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7/2026-0005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3-26 17:26:05 | 是否有效 |
为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民乐县治理地下水超采攻坚行动方案(2026-2028年)》安排部署,打造新时代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标杆,深入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通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涉水行为监督,依法惩处水事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用水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涉嫌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行为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内,8:30至12:00、14:30至18:00。
二、举报范围
(一)水资源管理领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超许可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建设自备水源井;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
(二)河湖管理领域。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侵占河库岸线、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行为;在河道内擅自堆积砂石料或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等行为。
(三)水土保持管理领域。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
(四)水工程管理领域。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防汛、护岸等有关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破坏水源、防汛设施,损毁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渠系等水利设施等行为。
(五)其他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热线400-0936-111;
0936-4421530、4413075。
(二)邮寄及来访举报:
民乐县水务局416室(地址:民乐县西大街46号,邮编734500);
四、举报奖励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我们将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经查证属实且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在立案查处并结案后,按照《张掖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同时,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民乐县水务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