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3/2026-0030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11:12:29 | 是否有效 |
蜜厨供应链(甘肃)有限公司嘉园店、蜜厨供应链(甘肃)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芬芳诉你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仲裁申请,本委经审查已受理。鉴于嘉园店无人负责、总公司经邮寄送达无人应诉,本委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王芬芳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等材料以及本案的应诉材料,本委已依据上述规定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也可在见公告后直接联系本委并到本委领取;
三、蜜厨供应链(甘肃)有限公司嘉园店、蜜厨供应链(甘肃)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未提交答辩书、未办理应诉手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公告期满后本委给予被申请人15日的举证期,同时定于2026年8月19日15时在本委劳动争议仲裁庭(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9室)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庭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民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