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8/2025-0017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林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林草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07 15:24:28 | 是否有效 | 是 |
为做好民乐县2011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民乐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基本情况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下达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下达民乐县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113户。其中:96户为新建,17户为阳光花园以购代建。建设资金来源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3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13万元,剩余建设资金由林业局职工个人出资。民乐县2011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通过政府划拨土地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控制开发成本等优惠措施,于2012年由林业局在嘉园路北侧新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2#住宅楼两幢,新建96户10049平方米。2013年两幢住宅楼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2019年县林草局在不动产登记局已办理了首次登记,当时产权性质无确定依据,在不动产权证附注栏备注为“保障性住房”。以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参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上市交易。
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2.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3.《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
4.《甘肃省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4号);
5.《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第6号令);
6.民乐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民政办发〔2012〕238号);
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1.县林草局负责审核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方案、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 ,按照配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时原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交易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事项。
2.县林草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结合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依据),制订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经县林草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公布实施。
3.县林草局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原承购人上市交易资格审核;督促项目建设时减免的费用、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统一缴存至非税收入专户;负责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价格、补缴的减免费用及土地出让金、出资比例
(一)上市交易价格
2025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为2242.77元/平方米。
(二)补缴的减免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30元/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易地结建费17元/平方米;消防设施审查费3元/平方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2.4元/平方米,共计52.4元/平方米。
(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1.县林业局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50万元,49.76元/平方米。
2.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剩余土地出让金:41.57元/平方米。
(四)出资比例
根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配售价格与政府出资额,确定原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原承购人应按照政府的出资比例缴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所得价款政府收益部分。
2012年配售均价为1615元/平方米,政府出资额为93.97元/平方米,原承购人与政府出资比例为94.5 :5.5,上市交易原承购人缴纳123.33元/平方米的差价。
以上补交差价为均价,各楼层差价按整栋楼增减代数和为零计算,增减比例与原来的增减比例一致。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一、六层下浮7%,二、五层为均价,三、四层上浮7%,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
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时限
2025年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时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到2026年8月11日止。2026年8月11日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上市交易政府指导价格,将根据民乐县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由县建局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每年制订一次,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
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已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变更产权办理程序
1.原承购人向县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购买合同与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变更产权的书面意见(如共有人死亡,应依法确定继承人后,由继承人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
2.县林草局在收到原承购人变更产权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1)县林草局对原承购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2)原承购人申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时有共有人的(原家庭成员),共有人及原承购人需同时签字确认同意变更产权;
(3)准予变更产权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县林草局向原承购人出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变更产权性质意见书》,并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缴费通知单》,原承购人缴纳费用后由县林草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统一票据。
3.原承购人在30日之内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变更产权性质意见书》、补缴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二)已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1.原承购人向县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购买合同与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2.县林草局在收到原承购人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1)县林草局对原承购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2)原承购人申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时有共有人的(原家庭成员),共有人及原承购人需同时签字确认同意上市交易;
(3)准予上市交易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县林草局向原承购人出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并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缴费通知单》,原承购人缴纳费用后由县林草局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原承购人与受让人一起,在30日之内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补缴费用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证。
七、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交易费用收取及管理
已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产权)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缴存至非税收入专户,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信息公示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信息由县林草局通过媒体或在住宅小区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方案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