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5/2025-0011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30 17:45:5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实施细则》要点
本《实施细则》共十章44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文件依据、定义、适用范围、保障对象以及实施的原则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房源筹建,主要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用地选址、面积标准、房源渠道等进行了说明;第三章申请条件,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各部门联合审查的范围;第四章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授权相关部门查验住房相关的各类信息,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第五章配售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配售的条件、配售程序、配售流程、轮候期限;第六章价格管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指定部门、测算原则,价格应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基准价格;第七章售后管理,主要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签订、封闭管理要求、特殊转让情形、运营公司回购情形、继承规定、物业管理等进行了说明;第八章配套政策,主要明确住房保障部门、运营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公司在申请、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第十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项目开发企业、运营公司以及实施时间。
三、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通过开征求意见会,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民政局、税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社管委、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意见,采取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修订完善。至目前,没有收到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经内部起草机构现行审查和内部审查机构复审确认,本政策措施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未含有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未含有限制商品自由流动标准,未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未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