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5-0033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08:44:30 | 是否有效 | 是 |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为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主体、监管、运行责任,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相适应,增删、修订《实施细则(修订)》相关条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修订的必要性、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县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工程型、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并存,历届县委、县政府把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吃水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付出了艰辛努力。现在全县共建成集中式农村饮水工程42处,按照《甘肃省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确定的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全县农村人口均达到饮水安全标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入户率均达到100%。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农村饮用水事业的持续发展。由于农村供水工程建构筑物多而分散,输配水管线长,管理难点多,部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水源类型多,管理盲区多,保护不到位;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双方权益、责任与义务不明确,供用水矛盾纠纷多,协调难度大,公平合理的供用水市场秩序尚未建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饮用水价格普遍偏低,农村用水总量少,水费收入低,管理单位运行难,良性运行机制亟待建立。
(二)修订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民乐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