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

民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65/2023-00167 发文字号 民安委办发〔2023〕24号
关键词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机构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5-04 09:00:00 是否有效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有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新《安全生产法》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以全省各级党政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开展富有实效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71条,较原《条例》增加29条、整合修改37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明确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着重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设备及维护等规定;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增加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

(三)确保从业人员权益。《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创新安全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制度;明确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应当组织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创新规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并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尽职免责等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尝试。

(五)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详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机制,细化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与程序。

三、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贯

(一)广泛开展宣传。针对全县各级党政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创新方式方法,多端口、多维度解读好《条例》,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全面普及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法》,组织全面学习《条例》,单位学习普及率达到100%。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条例》培训计划,分别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进行全员培训。

(三)深入对照自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含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照《条例》,全面排查梳理,对标自查自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确立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宣贯工作,确保新《条例》宣贯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谋划、明确专人、强化保障、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好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等有关单位的宣传优势,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积极利用报刊、网络、客户端、电视电台、微信、微博等各种方式,开展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县安委办将对各单位学习宣贯情况开展检查督导,并将其2023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镇、各有关单位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23年6月1日前报送县安委办。




                                            民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