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5/2023-00127 | 发文字号 | 民自然资源字〔2023〕24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16:26:00 | 是否有效 | 是 |
县人民政府:
民乐县老年养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是10288.00平方米,框架结构九层,于2016年6月份开工建设,2017年10月底完成。工程完工后,考虑整个城市街道的外观效果,一层向北外挑,修建了411.12平方米的业务用房,由于初期发改委立项手续没有向北外挑部分,导致后续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我局于2020年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对民乐县民政局修建的民乐县老年养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层外挑部分业务用房(411.12平方米)依法进行没收。
2023年7月5日,民乐县财政局以民财资函〔2023〕1号文件向我局交办《关于对民乐县老年养护中心的违规建筑依法处置的函》,根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建议对依法没收的民乐县老年养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一层外挑部分业务用房(411.12平方米)划拨民乐县中医医院管理使用。
妥否,请批示。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