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完善收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光伏扶贫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主要包括民乐县200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和20兆瓦农业设施光伏扶贫项目运营企业按合同约定缴纳的光伏扶贫收益资金。
第三条 200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产权属国有资产,由民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管,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全部用于扶贫,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民乐县200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和20兆瓦农业设施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边缘户中的1200户特困户,受益对象实行一年一评、动态管理。收益分配重点以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劳动获取薪酬为主,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同时兼顾特殊困难群体救济。
(一)通过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劳动获取收益资金。根据每年光伏发电预期收益测算情况,按照差额补助、按需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公益性劳动数量。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积极参与村内保洁、垃圾清运、道路维护、公共设施维护、安全巡视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参与公益性劳动的贫困户参加公益性劳动每月不少于4次。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人社部门相关标准执行,公益性劳动工资标准,由各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的工作量议定,进行差异化分配,不搞“一刀切”。各村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劳动台账报表及考勤制度,及时掌握公益岗位、公益性劳动设置计划进展和人员到岗、工资发放等情况,动态反映贫困户公益岗位、公益性劳动安置情况。
(二)用于特殊困难群体补助。由各镇、村根据特殊困难群体家庭实际贫困状况、人口等进行差异化补助,重点补助对象为一二类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 对贫困户、边缘户进行收益分配时,根据收益分配范围, 严格按照贫困户申报、民主评议、村级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识别精准。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使用要合理合规,到户资金要采取收益权证签名发放的方式,保证贫困户真正获得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具体程序为:
(一)贫困户申报。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由村、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确定初选贫困户名单,再由初选贫困户提出申请。
(二)民主评议。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拟定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户。
(三)村级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核把关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村内群众监督。
(四)镇级审核。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在镇政府网站或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户基本情况、收益资金额度、受益对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一卡通”账号、公示影像资料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审核。
(五)县级审批。县扶贫办对各镇上报的贫困户名单进行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由民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结转工作。0.6兆瓦200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及国家补贴资金结转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专户,并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次年1月份前划拨至惠及的贫困户、边缘户“一卡通”;20兆瓦农业设施光伏扶贫项目每年收益资金由项目运营企业支付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专户,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次年1月份前划拨至惠及的贫困户、边缘户“一卡通”。
第七条 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根据各镇贫困村、贫困户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由各镇按照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制定各镇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各村按照各镇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制定各村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各镇政府审核。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年底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每年年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向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专题报告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镇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严格把关、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收益,负责对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进行审核并做好公告公示。各村委会及时将收益分配计划及使用情况等事项以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实行收益分配使用流程全程记录和归档备查制度。
第十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台账。由民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指导各镇将光伏收益分配工作及时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民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实施细则将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