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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复决字〔2023〕18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2031/2023-00128 发文字号 民政复决字〔2023〕1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1-08 10:03:43 是否有效

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1998年X月XX日出生,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XX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422231998XXXXXXXX。

被申请人: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志彪,职务:该局局长。

地址:民乐县西大街101号

申请人申请撤销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为16207220020230908********的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本人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无行政复议之必要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