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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民乐县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基础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31/2026-00023 发文字号 民司发〔2026〕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6-03-11 13:23:53 是否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5〕36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照《甘肃省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基础清单》,县司法局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认领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形成《民乐县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基础清单》,现印发你们,请按如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检查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明确行政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的检查权限,严禁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县司法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民乐县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基础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同步对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合法有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事项,坚决予以清理;对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检查依据发生变化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按程序予以取消;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据更新后的权责清单及法定职责重新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省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部门本领域事项清单,清单调整完成后,在15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依法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清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擅自增加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扩大检查范围、超越检查权限或变相实施清单外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要持续优化检查方式,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要通过“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全面落实“扫码入企”,积极推广“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等模式,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严禁出现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重复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民乐县司法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