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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鑫洋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索引号 620722031/2026-0007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6-10-09 15:23:32 是否有效 是

张鑫洋:

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邮政快递方式依法向你送达《民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民政复〔2026〕37号),因你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快递被退回。

为充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权益,本机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民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民乐县金山北路1号)领取《民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民政复〔2026〕37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民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