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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办事指南

索引号 620722027/2022-0004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2-07-08 14:45:00 是否有效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法人或个人。

(二)申请内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窗体底端。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九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2.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一人一证。

(四)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2.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日。

承诺办理时限:1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