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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公安局出生日期变更办事指南

索引号 620722027/2026-0003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8-11 18:00:37 是否有效

  一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五)《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管理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

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照相关程序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军队干部出生日期与入伍注销前登记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为准。

(三)其他公民因登记差错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干部变更出生日期

1.变更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自备、纸质);

2.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原件1份、自备、纸质)。

军队干部变更出生日期,依据国家对军队干部出生日期变更工作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二)其他公民变更出生日期

1.变更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自备、纸质);

2.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能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分娩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等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医学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户籍资料,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材料。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需在逻辑关系上相互印证,确系存在的错误,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形成综合调查材料。

四、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有其他事由引起的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五、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六、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