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3/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人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3-23 11:18:45 | 是否有效 |
一、贷款人员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乐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在民乐县境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男性年龄在18-57周岁以内(不含57岁)、女性年龄在18-52周岁以内(不含52岁)未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的创业者;农村户籍创业者年龄放宽至57周岁以内。
2.个人申请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征信良好。
3.网络商户必须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
4.在民乐县境内有固定的经营实体,经营项目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个人和合伙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为民乐县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龄在18-57周岁以内(不含57周岁)、女性年龄在18-52周岁以内(不含52周岁)。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20万元。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二)企业借款人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企业借款人反担保原则上由企业和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担保机构,县担保中心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五、个人申请担保贷款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二)借款人自愿提出,配偶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
(三)借款人个人简历;
(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审核表》或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以反担保人工资为反担保方式的须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审核表》、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以房地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资产他项权证》及其他手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其他材料。
不同类别借款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须持有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7.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10.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六、小微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二)担保贷款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安置失业人员比例);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账号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章程;
(七)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
(八)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人简历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财务负责人简历;
(十一)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
(十三)按照失业人员自愿的原则,写出的集体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
(十四)安置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反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担保贷款利率及贴息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标准为:中、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入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LPR:市场报价利率,目前银行市场报价利率为3.85%;BP:基点,150PB指150个基点,即1.5%)。
(三)由个人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70%,省财政承担 21% ,县级财政承担9%。
例:个人贷款季度贴息计算方法:贷款总额20万元÷360天×计息天数90天×贴息利率3%=1500元。
季度贴息:1500元 年度贴息:6000元
三年期贷款贴息总额:18000元
个人承担利息:1年4700元,2年9400元,3年14100元。
(四)由企业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70%,省财政承担 21% ,县级财政承担9%。
例:企业贷款季度贴息计算方法:贷款总额300万元÷360天×计息天数90天×3%=22450元
季度贴息:22450元 年度贴息:89800元
两年期贷款贴息总额:179600元
企业承担利息:1年70500元,2年141000元。
八、限制性规定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九、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资料。借款人向县人社局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2.入户调查。县人社局、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抽调工作人员按规定和时限完成借款人的身份、信用状况、营业执照、家庭地址、贷款用途、还贷能力、担保人条件及资格的真实性实地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调查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社区公章后报县人社局。
3.审核审批。县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借款人签注贷款办理意见,并要求借款人、反担保人在相关贷款资料签字确认后,经县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推荐。
4.评估放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县担保中心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二)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借款人向县人社局提交《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还应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1.实地调查核实。县人社局、经办银行对企业借款人(法人)、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企业规模、贷款用途等情况,上门入户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办人填写调查结论,经本人签字后,进入书面资料审核。
2.书面资料审核。企业借款人向县人社局提交《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有关部门核发的担保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县人社局按规定对企业借款人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调查以及贷款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出办理贷款意见,经办人签字后经县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的向经办银行推荐。
3.审核评估放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评估。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约定),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经办地点:县人社局一楼大厅6号窗口
经办人员:耿 旭 岳燕秀
咨询电话:
0936-4416522 4416877
经办银行:
1.民乐农商银行营业部(企业贷款)
经办人员:王浩
电话:18293640209
2.民乐农商银行县府街支行(个人贷款)
经办人员:庞淑玲
电话:13909369031
3.邮政银行民乐县支行
经办人员:边雪玲
电话:1879363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