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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民乐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65/2023-00089 发文字号 民森指发〔2023〕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4-10 10:00:00 是否有效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湿地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民乐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民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全县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绿化区域、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地、湿地、绿化区域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命令如下。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林缘区、草缘区、湿地边缘区15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秆、烧迹地、烧火灰、砍柴烧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严禁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林牧区的人员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上交火源。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4.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5.严禁在架空电力线附近堆放可燃物。

6.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7.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入火险区、越过火警线,开展拉练、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8.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9.湿地及林草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用火举报电话:0936-4429662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民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