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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民乐县人社局 2020-12-01 17:54:56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3.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个人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

5.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3.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4.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返回原件);

5.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6.用人单位(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三、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荣誉证书和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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