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51/2025-00436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民政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14:35:50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
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办,支持互联网渠道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依据:《张掖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供养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办。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核材料,按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救助对象:覆盖全体公民,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申请,可委托代办。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协助申请。
2.审核审批:
支出型救助: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公示审批结果。
急难型救助:实行紧急程序,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小金额先行救助”,较重的“先行救助”,简化相关环节,事后补充完善手续。
四、政策咨询
咨询热线:
南丰镇:0936-4231232
永固镇:0936-4221727
民联镇:0936-4381025
洪水镇:0936-4421528
三堡镇:0936-4251111
六坝镇:0936-4281205
顺化镇:0936-4511073
丰乐镇:0936-4531073
新天镇:0936-4463107
南古镇:0936-4462068
社管委:0936-4455021
咨询地址:
各乡镇(社管委)便民服务大厅
五、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
0936-4416871
投诉地址
民乐县东大街195号(县民政局303办公室)
六、补贴标准
| 序号 | 类别 | 保障标准 | 标准依据 | 发放途径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1 | 城乡低保 | 城市低保 | 全额:700元/人/月 | 《民乐县民政局、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民乐县财政局、民乐县统计局关于做好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保障标准的通知》(民民政发〔2025〕27号) | 通过享受对象个人社保卡发放 | 各乡镇(社管委)咨询热线 | 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0936-4416871 |
| 农村低保 | 一类:539元/人/月 | ||||||
| 二类:460元/人/月 | |||||||
| 三类:100元/人/月 | |||||||
| 四类:65元/人/月 | |||||||
| 2 | 城乡特困供养 | 城市集中供养 | 910元/人/月 | ||||
| 农村集中供养 | 701元/人/月 | ||||||
| 城市分散供养 | 910元/人/月 | ||||||
| 农村分散供养 | 701元/人/月 | ||||||
| 3 | 临时救助 |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张政发〔2021〕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