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

民乐县社会救助政策申请及补贴标准等要点

索引号 620722051/2025-0043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生成日期 2025-12-24 14:35:50 是否有效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家庭。

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办,支持互联网渠道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依据《张掖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供养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办。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核材料,按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救助对象覆盖全体公民,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申请,可委托代办。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协助申请。

2.审核审批:

支出型救助: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公示审批结果。

急难型救助:实行紧急程序,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小金额先行救助”,较重的“先行救助”,简化相关环节,事后补充完善手续。

四、政策咨询

咨询热线

南丰镇:0936-4231232

永固镇:0936-4221727

民联镇:0936-4381025

洪水镇:0936-4421528

三堡镇:0936-4251111

六坝镇:0936-4281205

顺化镇:0936-4511073

丰乐镇:0936-4531073

新天镇:0936-4463107

南古镇:0936-4462068

社管委:0936-4455021

咨询地址

各乡镇(社管委)便民服务大厅

五、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

0936-4416871

投诉地址

民乐县东大街195号(县民政局303办公室)

六、补贴标准

序号类别保障标准标准依据发放途径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1城乡低保城市低保全额:700元/人/月《民乐县民政局、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民乐县财政局、民乐县统计局关于做好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保障标准的通知》(民民政发〔2025〕27号)通过享受对象个人社保卡发放各乡镇(社管委)咨询热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0936-4416871
农村低保一类:539元/人/月
二类:460元/人/月
三类:100元/人/月
四类:65元/人/月
2城乡特困供养城市集中供养910元/人/月
农村集中供养701元/人/月
城市分散供养910元/人/月
农村分散供养701元/人/月
3临时救助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张掖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张政发〔202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