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1/2021-00164 | 发文字号 | 民市监函〔2021〕3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22 14:40:01 | 是否有效 | 是 |
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销售中存在的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现象,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陇原护老”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声称保健功能产品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老年群体权益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老年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保健品消费环境;广泛开展老年群众“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老年群众科学养生保健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控、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与老年群体消费密切相关声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或个人。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店(批发、零售)、商超、直营店、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店、医疗器械体验店、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及农家乐等;容易发生“保健”品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行为。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拉人头”、“发展下线”等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行动措施
(一)认真摸底排查并建立档案台账。针对整治工作要求和各地实际,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详实的摸底排查计划,建立监管档案和台账,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声称保健功能产品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尤其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以及对产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重点查处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功能,或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吸引老年群体积极参与的商业活动(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验活动,必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或相关医疗机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职称或职务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消费量大、投诉举报相对较多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抽检监测。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必须办理食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0人以上的会议、讲座式营销活动,提前1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30人以上的会议、讲座式营销活动,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全程监督。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场所和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相一致等无证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保健食品无证照经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六)严厉打击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行为。重点查处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涉嫌传销的直销企业和利用传销形式销售“保健”品,以及以销售保健食品养老、养生项目为名非法集资的各类欺诈活动,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整顿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行为。宾馆、酒店、影院、餐馆(厅)、招待所、农家乐、会馆(所)等场所不得向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对擅自为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行为组织或人员提供场所,导致老年群众遭受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连带责任。
(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陇原护老”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声称保健功能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惩处和震慑作用,净化市场环境。
(九)发挥群众作用开展社会共治。将部分素质高、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组织起来,组成“银龄护老队”,进行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相关知识培训,扩大“陇原护老”专项行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深入大街小巷及时发现欺诈窝点和欺诈团伙线索,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4月12日至4月30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陇原护老”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陇原护老”专项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老年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至10月31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动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前期摸底排查后的重点企业,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对“陇原护老”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集中约谈,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对“陇原护老”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利用保健为名对老年群体进行欺诈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务必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陇原护老”专项行动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市局将对在“陇原护老”专项行动期间办案数为零的县区局通报该县区政府,对案件查办数为空白的县区实行重点督办。
(二)注重综合治理。要发挥监管合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罚、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形成“陇原护老”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三)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陇原护老”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陇原护老”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陇原护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