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192 | 发文字号 | 民市监函〔2026〕11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准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局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6年全年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90批次。其中,普通食品(含餐饮食品)550批次,食用农产品14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抽检任务严格落实时间、品种、区域的“均衡抽检”,确保二、三、四季度监督抽检数量基本平均。
(一)抽检对象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行业,重点抽检辖区内在产食品生产单位(含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及农产品销售单位。兼顾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网络餐饮集中区等消费集中场所。年度内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小作坊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学校、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及周边食堂经营单位、养老机构食堂、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含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复用餐饮具的抽检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监督抽检计划总量的3%。同时,进一步加强“你点我检”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肉制品专项整治、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群众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监管过程发现的高风险性食品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进行抽检,同时对上年度多批次不合格生产、流通、餐饮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企业开展跟踪抽检。
(二)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覆盖全县城区、乡镇和农村,抽检比例为6:4,突出以餐饮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大农兽药残留、果蔬保鲜剂滥用、“两超一非”等风险频发领域的抽检力度。对主要食品批发市场和主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米面油肉蛋奶果蔬等大宗食品,针对不同销售主体、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统筹开展定期抽检。抽样应覆盖生产、流通、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对集中供餐(重点“一老一小” 食堂)、餐饮外卖、网络销售、“三小”(小经营、小作坊、小摊点)等业态加强抽检,其中对开展网络销售的产品抽样比例不低于15%。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食品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承检机构要求
1.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2026年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必检项目实施抽样检验,不得随意删减检验项目或更改抽样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以通知或最新公布的执行标准为准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如需增加检验项目,由县局逐级上报省局审核,并在系统里及时添加项目。
2.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对承检机构抽样及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承检机构的技术保障效能,严格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承检机构工作效果的综合评价。采取数据质量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抽样程序、食品分类、检验资质、检验方法及判定依据等目前频发的问题的检查频次,持续提升承检机构的技术保障效能。对存在问题的承检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还应及时通报认可检测等部门。
3.承检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检执行效果的自我评价,重点从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数量执行、范围区分、不合格问题检出率、数据撤销(退修)等各方面进行效果自评,于每批任务完成时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计划下达部门。凡因抽样要求、检验程序、检验方法、适用标准等未执行到位引发投诉、行政复议及诉讼且被最终认可、胜诉的,要追究相关承检机构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4.省市场监管局将从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率、数据质量等方面定期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情况进行纵向排名通报。对通报靠后的承检机构和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党委政府。
(二)抽检要求
抽样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抽样过程中应有效避免重复抽样、多头抽样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扩大抽检覆盖面。原则上对同一生产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2批次,对同一流通、餐饮企业实施抽样时每次不得超过3批次。在抽样工作开展前,承检机构及时与县局沟通,明确拟抽样日期及场所,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配合抽样。
县级监督抽检按照《2026年甘肃省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要求实施。必检项目全部检验,可选项目原则上不作要求,少于规定检验项目的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县局可根据风险情况,以发现问题为导向,自行选择检验项目,开展风险抽检。
(三)数据录入
承检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配套计划的抽样、检验及不合格样品的复核等工作,并将相关抽样检验数据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项目(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内部复验;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应当由微生物检验领域或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应全面提升抽样检验数据质量,对已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在执行数据退修、撤销及其他方式处置之前,应填写书面申请,报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局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审核同意后进行退修或撤销。
(四)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
按照“谁抽检、谁实施”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合格备份样品的统计、整理、捐赠活动及相关资料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有序组织实施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活动。
(五)风险预警
承检机构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的,应立即对样品信息、检验结果等进行核实,向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在12小时内填写《甘肃省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况限时报告登记表》,并分别书面报告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市场监管局。承检机构应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在报告情况当天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监测项目可不完整提交)并将相关数据上传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
三、信息发布
按照“谁组织、谁公布、谁负责”原则及“时、度、效”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局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抽检敏感信息,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和审核,风险抽检结果和相关处置信息不得对外公布。对拟公示外省不合格生产企业信息,应当在信息公示时填报《甘肃省敏感信息及外省企业信息公示审核表》,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公示。
承检机构实行首检负责制,应对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核对,并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四、结果利用
县局应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于2026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含监督抽检汇总情况、不合格原因分析情况、信息公布以及数据分析情况)。
五、核查处置
无特殊情况,县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均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法规股及食品安全监管股,经会商后,根据监管区域由政策法规股将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移交相关市场监管所办理。核查处置承办的市场监管所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按照“五个到位”(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的要求,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建立核查处置“回头看”长效机制,依托行政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能。确保国家级核查处置案件、其他核查处置案件分别在领取后70个自然日、80个自然日内办结,核查处置相关信息、结果和资料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并经法规股审核提交。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及追溯情况(如承诺达标合格证等)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按期办结率已纳入市政府平安建设年度考核指标,因核查处置超期、处置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全县食品安全、平安建设考核扣减县政府分值,或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案卷评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核查处置监管所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对于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收到不合格信息后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及时跟进,被退回案件应继续依法履行核查处置职责。承办案件核查的属地市场监管所要推动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情况纳入核查处置工作内容,督促企业将抽检及核查处置发现的问题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继续推行核查处置技术帮扶,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原因,降低问题复发率。深入开展处置“回头看”,跟踪问效核查处置的有效性。
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情况及涉及外市企业的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核查处置案件质量由法规股、食品安全监管股具体实施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稳妥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并做好消费提示和风险解析,切实发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作用,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对一年内多次抽检不合格、连续多年抽检不合格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相关涉事企业,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确保抽检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校园、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聚焦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等突出问题和监管重点,聚焦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多批次抽检不合格、内部举报多和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对上年度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一老一小” 食堂开展3次跟踪抽检,对当年抽检不合格的上述单位自下季度起每季度开展1次跟踪抽检。对既往抽检未检出不合格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检批次。真实揭示食品各行业业态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属地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股应全力配合,协调专人配合抽样,确保全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效能不断提升。
(三)强化抽检分析,确保工作质量。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以便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区域性问题及时部署专项治理。并于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抽检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县局和承检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数据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县局应结合计划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大对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不定期巡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受检企业等形式,倒逼抽样人员、监管人员和承检机构严格履行工作纪律。对于抽样和检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具体人员责任。
(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数据质量。县局和承检机构要加强国抽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按要求在线组织抽检工作,规范填报抽检数据。不合格数据已在国抽信息系统完全提交且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检验报告送达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得撤销处理。其他已提交的抽检数据,应经县局逐级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或退修。涉及不合格样品的,县局在办理退修前应通知核查处置的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应加大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核查处置数据的抽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同时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账号动态管理,及时清理调整。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