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30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4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药品安全信用监管,规范全县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根据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甘0722刑初171号,本局决定对克*、史**实施药品行业终身从业禁止管控,现公告如下:
1.克*,男,身份号码: 622223********0357,因犯销售、提供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甘0722刑初171号)。
2.史**,女,身份号码:632222********2027,因犯销售、提供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66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甘0722刑初171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克*、史**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担任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品管理岗位人员。全县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聘用上述二人从事药品相关工作,违规聘用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