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310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现对胡吉林、雷顺天、樊梅花、赵清华、张灵昌5名人员实施终身从业风险管控,公告如下:
1.雷*天,男,身份号码:622223********1815,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甘0722刑初73号)。
2.赵*华,女,身份号码:622223********3647,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甘0722刑初72号)。
3.樊*花,女,身份号码:622223********0345,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甘0722刑初71号)。)。
4.张*昌,男,身份号码:622223********2313,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甘0722刑初70号)。)。
5.胡*林,男,身份号码:622223********4117,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甘0722刑初36号)。)。
6.陈*龙,男,身份号码:622223********0434,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6)甘0722刑初3号)。)。
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述人员终身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用工时应当严格核查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严禁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违规聘用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我局已将上述人员列入食品安全从业禁止专项管控台账,在食品行政许可受理环节落实人工筛查拦截,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排查管控。如发现上述人员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本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