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63/2025-0011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1 17:5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序号 | 检查事 项名称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 / | /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 | 企业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的信息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2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 |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 |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关于印发<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8号)、《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单位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3 |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法定义务落实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全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 |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清单式管理落实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单位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4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 《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 /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5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 | /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6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生产、使用、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情况 | /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7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 | /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8 |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情况 | /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9 |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 | /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10 |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排污许 可管理条 例》 | /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管理办法》 | /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民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 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情况 | 1.检查排污单位自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情况; 2.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等,发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 现场检查 | 2次/年 ,分批次进行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说明:“检查频次上限”不含因信访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专项行动、执行监督等须对所涉及单位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