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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规定

索引号 620722061/2020-0147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卫健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0-12-16 16:59:13 是否有效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要求

1.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完整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5),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附件6)规范签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附件7)。

(二)首次签发程序

1.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分娩信息,将登记表转交签发人员;

2.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由领证人填写确认登记表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

4.签发人员核对信息后按照登记表内容录入网络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后交盖章人员;

5.盖章人员再次核对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加盖印章。

(三)首次签发需提交材料

1.领证人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外籍护照、港澳居民及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原件与复印件;

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