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25/2021-0013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教育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教育局 | |
| 生成日期 | 2021-05-10 15:36:54 | 是否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民乐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教育局决定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设置标准:
(1)法人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2)校长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
(3)培训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4)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办学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和消防要求。
2.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全县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撤销办学许可,确保培训质量。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对聘用在职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关停,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所聘在职教师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予以开除公职,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和学生,请理性选择合法校外培训服务,选择有证照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的校外培训服务。
举报电话:0936-4421532 0936-4455575
特此公告
民乐县教育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