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75/2023-0073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永固镇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永固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8-01 11:35:25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我镇人口统计质量,进一步规范我镇出生人口、死亡人口信息比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体要求
对我镇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是上级分析我镇人口形势、正确制定人口计生工作政策的重要依据,如实提供各种底数和规范的数据信息,是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对新生人口的出生统计、医学登记、户籍办理等环节必须相互通报、真实对口、规范一致,形成规范真实的统计资料,为上级提供正确、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查验和定期通报制度,各自形成规范的审查档案。
二、部门职责
(一)计生办
对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员,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时,必须严格把关,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
在为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政策外生育出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时,应当及时为其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出具。由村级出示的书面材料,必须加盖镇计生办公章,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生育人员在卫生部门和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领取和新生儿落户等手续时必须持有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
(二)卫生部门
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医疗机构在为新生人口办理和出具《医学出生证明》(含补办)时,必须核查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2)无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均不得为其办理。承办人应及时填写《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通报表》。
申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补助时,参照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规定,婴儿父母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在为新生人口落户时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证明及相关资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凡不能完整提供以上相关资料者,公安户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通报办法定期每月分别向计生部门通报新生人口的落户、《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漏报或缺失。
督导检查规范我镇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是事关全镇的一项整体性综合工作,必须树立整体观念,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