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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解读

索引号 620722059/2021-000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1-20 11:06:11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一、制定背景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36号)要求,特制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二、基本内容

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和种养大户、小农户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两个方面。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共涉及8个方面23条,种养大户、小农户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共涉及12条。

(一)内部质量控制人员。一是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职责要求;二是至少有1名内部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三是定期对内部员工、社员农户等进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培训。

(二)产地环境管理。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

(三)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并落实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安全防治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以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二是在种植、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三是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并存档,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一是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留购货凭证,对投入品实行定点存放,并做好记录。二是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自制或收集的其他投入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三是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并配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农技人员指导员工规范生产。

(五)废弃物和污染物管理及时收集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对不同类型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保持清洁。

(六)产品质量销售的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七)包装和标识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和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产后处理产后处理和贮藏区域设有有害生物(老鼠、昆虫等)防范措施,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按规定合理使用、储存,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