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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96/2021-0005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6-03 17:03:01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遵循原则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制定中,遵循以下3原则:1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2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3.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有23条,根据现有法律文件及省市相关规定重点对农村土地流转备案、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土地流转金预付、固废物处理押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等方面做了具体的细化,并对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

四、《实施细则》重要条款说明

第四条分别明确了县农村经营指导站、镇政府、村委会土地流转工作责任。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收集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信息—双方对接洽谈—签订流转合同—鉴证流转合同—办理流转登记—资料归档保管—监督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使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内的,签订流转合同要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完成;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含500亩),流转双方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第十三条加强流转双方的诚信履约协作,提倡经营主体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当年土地流转金或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支付当年70%土地流转金,剩余部分在秋收前向农户全部付清。土地流转金具体预付比例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使用地膜、农资或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秸秆、尾菜、农膜等固废物的,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可以抵押一定数量的固废物处理押金,在一个耕作期结束后,经村集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无违约的退还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分别对建立土地流转准入机制和用途管制、建立工商资本违规用地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分级备案制度、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地风险防范制度等制度进行规范。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