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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民乐县政府办 2021-09-13 09:00:40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办法》第四条规定:“县发改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规范〔2018〕1号)和《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上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县发展改革局积极与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城市社区管委会等部门对接,经过社会调查、成本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参照周边县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行制定了《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请县十八县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二、政策解读

1.对不同车型、不同停车资源实行差别定价。车型分小型

车、大型车;停车资源分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露天、车棚)、地下(含人防工程)停放。计费方式分包月和临时计次收费。

2. 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

3.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不进行收费的,可遵其商定或约定。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车库、地下停车位,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车业主的同意。

4.“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对进入小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参照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5.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其收入计入整个小区停放服务费收入。

6.对采取包年计费的业主,经营管理者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优惠。

7.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减半优惠。

8.各类摩托车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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