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21-00252 | 发文字号 | 民政办发〔2021〕5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9-13 08:58:17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类别 | 计费 方式 | 车位类别 | 收费标准 (元/位) | 相关说明 | |
小型汽车:载重3吨以下(含)、载客9座以下(含) | 包月 | 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 | 露 天 | 40 | 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 |
车 棚 | 60 | ||||
地下(含人防工程)停放 | 80 | ||||
临停 | 2小时以内每次2.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8.00元。 | ||||
9座以上 乘坐车 | 包月 | 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 | 露 天 | 60 | |
车 棚 | 80 | ||||
地下(含人防工程)停放 | 100 | ||||
临停 | 2小时以内每次3.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0.00元。 |
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民乐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符合《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车库、地下停车位,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有车业主的同意。
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不进行收费的,可遵其商定或约定。
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对进入小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参照城区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其收入计入整个小区停放服务费收入。
七、对采取包年计费的业主,经营管理者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优惠。
八、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减半优惠。
九、各类摩托车暂不收费。
十、所有收费的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民乐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要求对经营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