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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51/2022-0047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6-25 09:55:02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维护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张掖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张民发〔202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由8章49条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资格条件、第五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六章审核确认、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1-8条)。第1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目的、背景和相关依据;第2条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解释说明;第3条阐述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4条阐述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第5条阐述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及工作经费来源;第6-7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职能职责;第8条阐述了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民生活最低保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部分(9-14条)。第9条阐述了县政府确定和调整全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第10条阐述了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测算依据;第11条明确了原城市保障对象实行差额保障,试点范围内保障对象实行一、二、三、四档分档补差发放;未纳入试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原标准执行;第12条明确了试点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保障的具体类别和档次根据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两方面具体情况认定。全额对象及发放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低于城市年低保标准的10%,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0%进行发放,2022年保障标准为673元/人.月;差额一档对象及发放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介于城市年低保标准10%至20%之间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0%进行补差发放,该档2022年保障标准为:673元×90%=606元;差额二档对象及发放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介于城市年低保标准20%至65%之间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0%进行补差发放,该档2022年保障标准为:673元×80%=606元;差额三档对象及发放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介于城市年低保标准65%至85%之间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5%进行补差发放,该档2022年保障标准为:673元×35%=236元;差额四档对象及发放标准;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介于城市年低保标准85%至100%之间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5%进行补差发放,该档2022年保障标准为:673元×15%=101元。第13条明确了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第14条阐述了对获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群众,可综合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章申请受理部分(15-18条)。第15条明确了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打破了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和区域壁垒;第16-18条明确了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中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资格条件部分(19-22条)。第19条明确了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第20条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第21条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履行的义务;第22条明确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五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部分(23-32条)。第23条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范围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第24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时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进行了详细明确,并给出了具体测算方法;第25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时应计入家庭支出的项目进行了详细明确,并给出了具体测算方法;第26条对家庭财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内容和评估认定办法进行了明确;第27条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相关财产符合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满足的条件;第28条明确了四类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应予以豁免;第29条指出可将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作为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辅助指标;第30条主要阐释了县民政局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程序和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第31条指出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配合开展经济状况调查;第32条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入户调查的主体、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六章审核确认部分(33-40条)。第33-35条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的一系列程序和具体要求;第36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环节的办理时限。第37条对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公示提出了明确要求;第38-39条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提出了明确要求;第40条明确指出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部分(41-47条)。第41条明确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过程中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第42-43条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定期核查、经济核对、主动发现等机制,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标准或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第44条阐述了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第45条提出要积极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就业后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渐退期,并明确了渐退期情形;第46条提出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第47条指出对退出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部分(48-49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执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