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5/2022-0034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教育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22 15:45:00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方案
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7月12日印发了《民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甘教财〔2021〕15号)和《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张政办发〔2022〕6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具体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22〕7号);
(4)《甘肃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甘教财〔2021〕15号);
(5)《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张政办发〔2022〕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经费来源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通过财政补助、服务收费、社会支持等渠道保障解决。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标准为2元/生·小时。
(二)财政补助标准
县人民政府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农村学校学生按照5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生·学期;城区学校学生按照4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60元/生·学期。
(三)服务性收费标准
农村学校学生按照50%收取,收费标准为200元/生·学期;城区学校学生按照60%收取,收费标准为240元/生·学期。
(四)经费使用和管理
1.服务性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并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免征增值税。
2.课后服务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育教学相关人员补助和聘请校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小时不高于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经费监督
县教育、发改、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