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策解读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31/2023-0008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3-08-30 16:29:18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管理安全规范,维护市场稳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2020年12月10日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发〔2020〕107号)。

二、主要内容

原《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八章41条,修订后共七章37条,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监督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政府及管理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计划。取消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六条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轮换,除动用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计划的规定。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指令下达。

第三章储存。增加和细化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动用。增加了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的补库原则。

第五章财务。优化了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的拨付、入库成本和贷款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职权。

第七章附则。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做出说明,以及原办法同时废止。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原民乐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印发的《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民政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四、发文形式及公开属性

《民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民乐县人民政府印发,并主动公开。